先試先行
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
近日,臨漳縣檢察院在辦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首次適用“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”。
基本案情
2021年3月,張三駕駛無牌照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李四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,造成李四受重傷。經臨漳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:張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;李四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。臨漳縣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,該案社會危害性較小,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,無犯罪前科,有賠償意愿和能力,但由于被害人拒絕刑事和解,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和解。
為彌合雙方分歧,承辦檢察官主動與雙方溝通解決辦法,在向被害人詳細說明情況打消被害人顧慮后,臨漳縣檢察院決定啟動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辦理此案。犯罪嫌疑人向公證處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繳納保證金,待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或經法院作出的判決、裁定確定賠償金額后,再由被害人到公證處提取賠償款。經詳細釋法說理,雙方當事人同意,綜合現有證據,臨漳縣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。
制度適用
為在刑事訴訟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2021年8月,臨漳縣檢察院聯合縣公安局、縣法院、縣司法局制發《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》,明確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原則、范圍、標準及程序,并在辦理的6起刑事案件適用該制度,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。
該《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》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,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,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暫時未能達成和解協議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辦案機關提出繳納賠償保證金,并申請由公證機構依法提存,以此保障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,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制度。對適用該制度的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,辦案機關可以對其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或者從輕處罰。
社會效果
推行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,既保障了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獲得非羈押訴訟的權利,又保障了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。該制度是臨漳縣檢察院在踐行“少捕慎訴慎押”司法理念,降低審前羈押率的有益探索,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,促進輕微刑事案件實現案結事了,化解社會矛盾,促進社會和諧。
監制:鄭 巖 李 昕
審核:郭 鑫 郭軍平
編輯:吳 茜